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五)
发布时间:2022-12-18 12:28:26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358

医药厂房净化空气调节系统设计(五)

一、下列医药洁净室应设置指示压差的装置:
1、洁净室与非洁净室之间;

2、不同空气洁净度级别的洁净室之间;

3、相同洁净级别生产区内,需要保持相对负压或正压的较重要的操作间;

4、物料净化用室的气锁、人员净化用室各不同洁净级别的更衣室之间,用以阻断气流的正压或负压气锁;

5、采用机械方式连续传送物料进出洁净室之间。

二、下列医药洁净室应与相邻医药洁净室保持相对负压:
1、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医药洁净室;

2、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媒的医药洁净室;

3、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热湿气体和异味的医药洁净室;

4、青霉素类等特殊性质药品的精制、干燥、包装室及其制剂产品的分装室;

5、三类(含三类)危害程度以上的病原体操作区;

6、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三、质量控制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实验室空气调节系统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2、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符合本标准第5.1.25条的规定。

3、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不应利用回风,室内空气应经过滤后直接排至室外。

4、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当各自单独设置空调系统时可各自单独回风;若合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室需直排,不应回风。

5、阳性对照室不宜利用回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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