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基本规定(四)
发布时间:2026-07-02 10:01:28   文章栏目:文化传承   浏览次数:25

《冷库施工及验收标准》GB51440-2021

   四)

十六、冷库试运转投产前应防止降温过快致使其库房围护结构及地面产生裂缝,试运转应缓慢逐步降温,降温期间不宜紧闭冷库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建冷库试运转降温时,冷间室温在4以上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3℃;当室温降至4时,应暂停降温,维持4温度5d7d室温在4℃~-4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2℃;室温降至-4以下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3,直至达到设计温度

2装配式冷库试运转降温时,冷间室温在4以上时.每天降温不应超过5℃;当室温降至4.应暂停降温,维持4温度不少于3d室温在4以下时,每天降温的幅度为4℃~5,直至达到设计温度

十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设备和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等技术文件及检(试)验报告

3工程施工记录

4、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混凝土试件及管道、设备系统试验报告

6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竣工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十八、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十九、当冷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二十、经返修或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不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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